唐山市丰润区综合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学生校内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应贯彻“教育为先、明确责任、管防并举、确保安全”的方针,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习实训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学生在校内进行教学实训,生产实习等教学活动。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安全教育要贯穿于实习实训的全过程,做到实习实训前有集中教育,实习实训过程中有注意事项提示,实习实训结束后有安全问题总结。
第五条 在按实训操作规程、实习计划进行安全教育的基础上,实训指导教师还要结合每一次实习实训的特殊性,制定出相应的安全工作要点,并宣传教育到每位学生,使学生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三章 实习实训
第六条 实训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实施实训活动,必须按时到岗,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七条 实训指导教师应在实训前做好安全检查准备、安全教育提示、实训仪器设备安全运行等各项保障工作;上课时应向学生讲明本实训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要求学生爱护公物,注意安全,并根据实训内容做好仪器设备的安全演示和调试。
第八条 学生进入实训室(场)前,必须认真预习实训指导书,明确实训目的、原理和步骤,并写好实训预习报告;不得穿戴与实训要求不相符合的着装。
第九条 学生进入实训室(场)时,必须自觉服从管理,听从指导,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如有故意违规和严重违纪,实训指导老师应立即制止其实训操作活动。
第十条 学生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训,在实训过程中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出现故障等其它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护现场、并报告实训指导老师处理;因违规操作而损坏仪器设备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理。
第十一条 实训结束后,必须按要求整理好实训仪器设备及工具,关闭电源和和窗门,将个人物品和废纸杂物带离实训室(场),并做好实训场所清洁卫生。
第四章 事故的责任鉴定与处理
第十二条 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追究责任者相关责任外,应采取如下应急处理措施:
(一)当发生学生人身伤害时,在场指导教师与学生应立即联系相关负责人和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报告学校及有关部门。
(二)当发生一般财产损害时,在场指导教师与学生应当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部主任并视情况报告学校及有关部门,请求调查处理。
(三)当发生火灾事故时,在场指导教师与学生首先要报告消防机关,请求救援;同时视事故发展动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必要救灾。
(四)当发生重大事故时,应第一时间向学校领导报告,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事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因违反实习实训纪律和安全规定而造成自身伤害者,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的,应由学生本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其责任鉴定及处理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在非学校安排的实习实训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可协助处理,但不负安全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其它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