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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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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润区综合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有效安全。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定期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增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规范教育经费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收费和资金使用行为;年末做好与财政部门对账工作,做好年终决算,定期公布财务报告。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监督,维护学校正常经济秩序。

  第四条  学校所有收支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明确一位校级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费用开支实行校长“一支笔”签字制度。学校校长及处室负责人必须带头严格遵守执行并支持财务人员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制度,保障财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能和正确地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和权限不受侵犯和打击报复。

  第五条  学校设立会计、出纳两个财务专业岗位。选择原则性强,廉洁奉公,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有一定专业知识,爱岗敬业,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人员。

  第六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财会人员要提高责任心,正确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财务人员要做好财务日常事务工作,认真做好原始凭证的审核,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做好算账、对账、报账工作。做到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和真实性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预算编制方法:收入预算,根据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及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第十条  学校的年度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学校财务活动严格按预算执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除发生相关政策重大调整,一般不予调整预算。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第十一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专用票据;除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外的其他所有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不收、漏收、少收或错收。严禁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坐收坐支等私设“小金库”现象。

  第十二条  学校所有经费支出实行事前报批申请制度,申请事项经本处室主管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同意后,与财务室沟通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财务开支应履行审批手续。审批签字程序为:经办人→处室主任→处室主管副校长→财务主任→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特殊情况须电话联系认可。

  第十四条  出纳要严格按照财务法规制度办理一切经济业务,有权拒绝办理签字手续不全、违反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的付款和结算。对支付金额超出1000元的要使用转账支票或由支付中心办理直接拨付手续,支出金额低于1000元的可以使用现金。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及其他不规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  出纳要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结算出当天现金余额,核对帐的结存和实际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如发现账款不符,应当及查明原因,直至账款相符。库存现金要按银行核定的限额予以保管,超额部分现金,应立即送存银行。凡出纳到银行支取大额现金必须告知财务主任、分管财务副校长。

  第十六条  公款不得私借,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一律要填写借款单,由处室主任签署意见,校长审批方可借支。借用现金应在工作完成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结账。如第一次借款未清,一般不予办理第二次借支。

  第十七条  专项支出 学校取得的各类专项资金,不论来自于何种渠道,都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管好用好;专款业务核算须设置相应的明细账户,做到清晰、准确、效用。

  第十八条  因教学需要购置器材设备、办公用品及维修项目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应先向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再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去财政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并与中标方签订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政府采购批复单作为采购业务报销入账列支的附件。

  第十九条  支出票据要求。一是票据合法,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发票或正规收据;二是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的详细内容,不能只写大类;三是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商品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五是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报账人员定期到区财政第三(教育)支付中心办理报账手续,并做好账目核对,确保帐帐、账款相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课桌椅、学生床、柜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房屋和建筑物、交通工具、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购置、入账、验收管理制度,并建立学校财产台账;每年十一月份为固定资产清查月,应会同总务处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并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闲置浪费、是否需要报废等情况进行登记,对盘盈、盘亏、损坏、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领导批准的前提下,按照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对丢失、毁损的查明原因照价赔偿。以此保证单位固定资产账账、账实和账表一致。

  第二十二条  对所有固定资产都落实责任承包制,人员变动时进行清理,丢失、损失、照价赔偿。

  第五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学校资产负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收入支出总表、预算外收入表、专用基金收支情况表、固定资产报表、应收应付往来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每月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教育局、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财会机构内部分工要做到钱账分管,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银行留存印鉴由出纳、会计分别保管;会计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人员的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二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财务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必须使用由河北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票据;学校内部应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凭《票据购用证》指定专人到财政部门登记领用,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学校财会机构不得使用;收费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保管、缴验、使用票据;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经营活动和违法违纪活动;票据存根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

  第六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八条  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档案保管制度,并指定专人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管理财务会计档案。财务负责保管最近三年的财务档案资料,超过三年的,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进行整理并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财务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会计档案,不得随意销毁。

  第二十九条  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配合校档案室的工作人员做好会计档案的清点、核对及销毁工作。

  第三十条  具体档案保管期限等其他内容参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政府、财政部门规定有抵触,按国家、政府、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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